从城市动迁说起
我居住的城市山明水秀,人杰地灵,不但有着古典的韵味,还有着现代城市的摩登气息。宽阔的马路,大片的绿地,美丽的小高层,直冲云霄的摩天大楼,让人赏心悦目。但这不是我描述的重点。
距离我的蜗居不远的地方,又有一条巷子要被拆了,大红的“拆”字用不公正的宋体写在灰白的墙上,虽然刺眼,但是显然大家都已经习惯了,也不觉得什么了。据说,这片房子被拆掉是其中的一个是为了增加城市绿地,另外一个原因是市政府发出的“消灭马桶”的指示――所谓马桶就是电视剧里面和绅上大号时用的木桶,当然老百姓的没那么高级,好了言归正传。这可是一个大好事啊,我们可是国际有名的旅游城市啊,让外国友人看到这个东西躲不雅观――真要看中国人如何排泄不会去博物官啊(这是我揣摸的官员心理)。可是偏偏有那么几个没有“觉悟”的市民反对,说这是祖宗传下的房子,里面有几代人的感情啊,不愿意,而且现在的房子所处的地理位置绝佳,靠近市中心,多棒啊!你反对?好的,拿我就用强力机关让你不搬也得搬,我用拖土机推都推倒了房子看你咋办――真对不住,这还是我的以小人之心度政府之度。你问结果?那还用说,胳臂怎么拧得过大腿!只能灰溜溜的拿着安置金到郊外去买新房子了。这也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,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啊!这倒也没话说。
最近有了这么一个丰盛,说是我这儿也要拆迁,将来会盖商住良用房,每个平房大概要卖5000啊!我乐滋滋的等着政府给我发红包呢,起码3000每个平房补贴给我吧?可是一翻拆迁条例,哑了!按我们这个地方,因为不是商业地区,不管是不是处于市中心,反正政府就把你划为二类乙地区了,每个平方大概1000多。仔细一看,没辙!土地是公有的呗!你想不拆?想想看那个朋友!
其实,在宪法第十条,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。”明明摆得写明了,的确是那个朋友不合法。可是,最近看了一则报道,说是私营业主资金大量外逃。照理说,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,我为什么要扯在一块儿呢?听我慢慢道来。
我们在上中学的时候,课本上都写过,美国的法律是建立在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这一条上的。换句话说,任何侵犯他人私有的财产,都是与美国法律精神相违背的,是犯罪的行为!就算是政府也一样。譬如,法院错判导致了公民入狱,那么政府就要赔钱,因为它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(工作、家庭、名誉等等)。那么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宪法是怎么样的。宪法第十二条,“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。”――很正确,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,是公有制国家。既然如此“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,实行各尽所能,按劳分配的原则。”那么也就是说,私有业主获得利润没有得到宪法的保证(很简单,获得利润是因为资本,是剥削)。我也查了一下宪法,里面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,只有“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、储蓄、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。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。”仔细辨别一下味道,你就会知道这其中的不同。
话说回来,我们也应该看到伟大的邓小平同志,为了让中国经济大跨步前进,提出:“不管黑猫白猫,能抓老鼠就是好猫!”一下子为私营经济松开了绳子!但是,时代在变迁,我们的法律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。否则也是很危险的事情。
值得庆幸的是,我们的政府看到了这一点,有消息说,政府在十六大召开期间,要修改宪法,加入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。幸甚!
阳春面的唠叨:我其实意犹未尽,但是文笔所限,只能表达出这个意思。期冀方家不吝指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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